民法绿色原则的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进生态保护意识的提高,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生产力、物质财富以及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同时,水污染、全球变暖以及物种濒危等生态问题日趋严重,我国针对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多采用的是行政、环保等法律事后赔偿的方式进行处理,而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往往具有较强的后果隐蔽性、不可逆性以及影响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由此可见,增强公众生态资源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民法作为民众接触偏多的法律,民法绿色原则对指导普遍行为具有强有力的作用,能够有效提升企业、集体以及个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以立法作为重要的宣传点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自觉性;二是促进经济发展结构的转型,民法作为市场调节的基本法,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资本逐利若不进行适当的调整则极易出现资源过度掠夺、生态环境破坏等方面的问题,这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有所违背,而民法绿色原则对市场经济的资源与权利具有较强的指挥作用,能够通过惩罚机制的构建,为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齐头并进创造条件,促进我国经济产业的规范转型;三是促进民法体系原则的完善,我国民法价值体系原则主要包括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公序良俗以及公平等方面,其中自愿与平等主要强调个体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公序良俗以及诚实信用则强调人与社会之间的平衡,将“绿色原则”引入民法中能够实现个人与生态环境间的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民法的限制作用。绿色原则在民法体系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理念的增强,丰富了我国民法的内涵与价值;四是促进社会关系间的平衡,绿色原则能够平衡社会关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自然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关间的平衡、市场安全与生态安全间的平衡以及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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