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购物全球化的日渐成熟,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已经逐渐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然而,如果发生跨国电商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维权却并不是一件易事。在一起中国公民因购买海外商品诉亚马逊公司的案件[1]中,消费者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在其住所地所在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亚马逊公司。但亚马逊公司以用户注册使用条款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为由进行抗辩,认为本案应当由卢森堡市区法院管辖。无独有偶,笔者发现天猫全球购等跨境电商平台协议中也规定了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合同纠纷的管辖条款,并且约定相关因网络购物合同引起的纠纷由中国境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这无疑会增加境内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因此,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参考美国域外经验,探究跨境电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条款效力,并提出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专题报告的数据显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超过十分之一的纠纷案件涉及海淘或进口商品。[2]在此类案件中往往会涉及案件的一方主体在国外的情况,中国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中国消费者应该在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平台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是否有效,这些都是跨境电商合同纠纷中亟需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跨境电商的发展加速了国际贸易流通的速度,拉近了不同地域贸易主体的距离,同时也给司法纠纷处理带来了挑战。电子商业的发展刺激了贸易主体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各大电商平台利用各种《会员章程》、《使用协议》、通知公告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已经接近常态化,由此产生的跨境电商合同纠纷中的管辖问题便常常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如何平衡消费者权益与合同意思自治是认定管辖问题要解决的首要任务,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积极探索更有效率的争议解决机制。
跨境电商合同纠纷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案件多、金额小等特点,传统的诉讼、仲裁因其冗长的程序和高额的成本令消费者望而却步,如果不能建立高效、快捷、简便的纠纷解决机制,使消费者及时维权、解决纠纷,将不利于公平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发展。
目前,欧盟为解决跨区域电子商务纠纷制定了《消费者ODR条例》,通过建立ODR平台,试图以非诉讼的方式为欧盟范围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纠纷争议提供解决的渠道。但是该平台并不是直接的纠纷解决机构,而只是充当当事人与ADR机构之间的信息传递的功能。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接受ADR的解决方案,则ADR做出的结果就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9]
欧盟的ODR平台运营对于我国构建跨境电商合同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国跨境电商规模已经连年稳居世界第一,覆盖了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竞争也在加剧,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电子商务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显示,跨境电商纠纷已经成为法院案件新的增长点,通过天猫国际、全球购、网易考拉、小红书等专门从事进口产品销售的平台,购买进口产品引发的纠纷案件量增长明显。过去的几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实现了设立首个全流程在线诉讼平台,全国首个跨境数字贸易法庭,未来随着社会需求的增长和新型纠纷解决模式的探索,建立电子化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已然是大势所趋。
首先,跨境电商合同案件具有案件量大、案件标的小、案件材料电子化的特点,如采用传统的案件审理模式,需要当事人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等程序认可的证据材料,对于批量案件来说,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如能采取线上纠纷解决机制来统一处理跨境电商合同纠纷,不仅可以将大量案件集中处理,更可以采取对接电商平台接口等方式,便于确认合同真实性、合同履行过程等事实问题,方便当事人的举证,提高审判仲裁效率。
其次,构建跨境电商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具有完善的技术支持和经验。目前,浙江省法院系统正在全面推进司法程序无纸化进程,预计将在今年年底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同时,杭州市贸促会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推出的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初步实现了知识产权和国际商事纠纷调解线上解决方案,这对于构建成熟的跨境电商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起到了“试验田”的作用。
最后,使用跨境电商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能够快速实现调查取证、保全、执行多方面的诉讼功能,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传统诉讼仲裁程序中,各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需要分别联系电商平台进行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执行事宜,但是通过构建完善的线上流程机制,打通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与电商平台之间的数据,将在极大程度上提高司法执行的效率与权威,节约司法资源。
司法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生活纠纷形式的不断变化,开辟和构建适应于当下社会矛盾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是刻不容缓。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与传统的诉讼仲裁并存,共同构成满足社会矛盾的多种解决需求的程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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