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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配偶一方就已分割未过户房产权益的对外效力下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964人看过

三、离婚民事调解书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效力

实务中,夫妻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确定夫妻共有房产归配偶一方或双方子女所有,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往往会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在夫妻另一方因个人金钱债务被申请执行人查封其名下房产时,该民事调解书是否能够对抗法院执行措施成为实务中的争议问题。

(一)实务中的处理方式

1 . 离婚民事调解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实务中,有不少法院认为载有夫妻房产分割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规定的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自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无需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夫妻之间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即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同时,结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6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进而认定离婚民事调解书具有排除法院就诉争房产所采取的查封措施的效力

采取上述观点的代表案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3028号再审审查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5747号二审判决书等。

2 . 离婚民事调解书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有的法院则严格按照《物权法》第9条之规定,在配偶一方或离婚夫妻的子女仅凭离婚民事调解书即主张排除诉争房产的执行措施时,认为在权利人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民事调解书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足以排除法院就诉争房产采取的执行措施。

持该观点的,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19号判决书。该份裁判思路与上文的“债权说”一致,将民事调解书视为与离婚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 评析

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裁判观点分歧的焦点问题,在于调解书是否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规定的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

对此有观点认为,“调解书在性质上属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达成调解协议的确认,权属问题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不能简单由当事人约定来解决,否则就可能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自然无法直接引起物权发生变动”。[2]

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形成性调解书的属性应当定位于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审判或仲裁行为,就此而言,形成性调解书与判决书或裁决书一样已经具备导致物权变动的基础,与判决、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样具备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因此,形成性调解书也应当与形成性判决书和裁决书同等视之。”[3]

本文赞同后一种观点,具体理由在于: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款“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以本文所探讨的离婚民事调解书为例,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言,无论是法院以离婚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还是以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作出,其性质均为共有物分割的法律文书,在法律效果上应一体对待,且《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将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均作为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显然并没有将离婚调解书排除在《物权法》第28条所规定的法律文书之外。

其次,至于第一种观点中关于承认民事调解书的物权变动效力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实体权益的顾虑,笔者认为,不独民事调解书,《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所列举的其他能够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也有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实体权益,第三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再审程序寻求救济,不能据此否定离婚调解书中共有房产分割内容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既然离婚民事调解书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则当然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6条第1项规定的能够证明权利主体享有物权性实体权益的法律文书,在排除夫妻双方恶意窜通逃避债务和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离婚民事调解书关于房产分割的具有对抗力,能够对抗金钱债权人的债权。


三、结论

综合本文以上分析,概括出处理所论问题的要点如下:

第一点,在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离婚协议就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约定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约定所有权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

第二点,约定所有权人的债权请求权是否享有对抗一般金钱债权人的效力,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须进行实质审查,应着重审查离婚协议签订时间、是否合法占有使用诉争房屋、未办理过户是否有过错要件。

第三点,离婚民事调解书属于《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能够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在排除借协议离婚逃避债务和法院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6条第1项之规定,离婚民事调解书中确定享有诉争房屋权属的配偶一方或子女就诉争房屋所享有的权益可对抗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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