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时俊亚 孙同勇)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为了讨债采取违法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董某,焦作人,初中肄业后一直从事烧香、道教行业,现在焦作XX庙任住持。被害人姬某红也信道教,遂与董某熟识。2016年初,姬某红找到董某,称其儿子刘某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遂向董某借款27万元,又通过董某介绍,向张某借款7万元,向王某之妻贾某云借款2万元,以上借款姬某红均为担保人。
谁知,借款后不到一个月,刘某便不知去向。董某等人便前往姬某红家中,向其索要借款。为防止其逃跑,便采取住其家中、轮流看守、夜间堵门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30天。期间,董某甚至采取在姬某红家窗口挂白布等行为,且与其发生撕扯,姬某红报警后,公安机关多次告知董某、张某、王某应采取正当途径索要债务。后来,董某与姬某红再次发生争执,姬某红报警,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住院治疗。
案发后,董某、张某、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张某、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述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在被害人家窗户上挂白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张某、王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危害性较小。三位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姬某红确系由索要合法债务而引发。关于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