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万军文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熊某向杨某(已判决)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和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38次。
2019年5月3日至5月8日,被告人熊某让杨某帮其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和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杨某从中赚取人民币20元/瓶。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熊某被抓获归案,并在其所驾驶的电动车后尾箱内查获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6瓶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糖浆4瓶。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可待因成份。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可待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归案后,被告人熊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贩卖毒品38次,且从其车中查获可待因10瓶,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因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打击毒品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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