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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寿县宣判一起“套路贷”涉黑案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 |348人看过举报


披着家政公司的外衣,从事高利贷,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催债。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首犯张传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7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被告人张传明在淮南市潘集区成立传明家政公司,并在家政公司外衣的掩盖下从事高利贷违法犯罪活动,先后招揽邵林峰、杨文虎等人加入公司负责讨债、催债。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设置霸王条款,要求被害人签订双倍或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虚假借条,口头约定4分至1角的高额月利息,以“砍头息”为名扣减实际放贷金额,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并要求借款人进行抵押或提供担保。

  为扩大业务范围,攫取非法利益,2012年张传明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成立传明投资公司,逐步形成了以张传明为组织、领导者,以邵林峰、杨文虎为积极参加者,以顾成喜等人为一般参加者,层级分明、相对稳定的犯罪集团。有组织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76起。严重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妨害司法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张传明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集团,以“套路贷”犯罪模式,使用暴力、软暴力及胁迫等手段,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严重破坏经济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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