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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放贷 非法采矿 非法获利245余万江西寻乌一涉黑团伙31人领刑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641人看过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邹桃生)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刘某友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宣判。组织、领导者刘某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万元,罚金人民币575万元。其他1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判处十三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95万元至10万元不等。另有18名被告人依法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刑,并分别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友、陈某光纠集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寻乌县城及周边乡镇实施高利放贷、非法采矿。为壮大声威,维护组织利益,刘某友、陈某光安排陈某才、钟某等人,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刘某友、陈某光为组织、领导者,温某洲、陈某才、钟某等3人为骨干成员,钟某辉、王某海等8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青龙砖厂办事处为据点,利用组织的势力大肆高利放贷,采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获利2459913元,共实施组织犯罪30余起,致多名群众受伤、多名群众财物受损,国家矿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给寻乌县城及周边乡镇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部分被告人还在组织意志之外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友、陈某光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特征。该院综合考虑13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其余1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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