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德建 彭利兵)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何某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财产损失1万余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8月22日,何某在萍乡市区某村私房一楼段某租住的出租房内,因一起做工的工钱分配问题,何某要段某退回同是一起做工的其姐夫李某给段某的200元钱,而与段某发生争执,后在何某离开房间返回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何某右手持菜刀将段某左上臂砍伤。经鉴定,段某因外伤致左上臂皮肤裂伤,单个创口长度长达10.3CM,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砍伤段某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何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