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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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辞职离开乙单位2年多,后来发现乙单位没有计算加班费,要求乙单位支付,但乙单位以劳动关系不存在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459人看过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六十二条,八十五条规定:“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上述法律,在我国,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是一种义务,拒不支付加班费会承担一定责任。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并不能因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而消灭,即使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仍然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尚未支付的加班费。至于双方签订的结清的协议,由于甲在签订协议之时并不知道乙单位没有计算加班费,甲可以以乙单位存在欺诈或者本人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协议,因此即使签订了结清的协议,也不影响单位向甲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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