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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的问题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2日|分类:经济仲裁 |1207人看过


1.  一般条款的滥用

在法律适用中不探求一般条款和具体规则的序位,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存在具体条款可以规制而法院径行适用一般条款调整竞争关系,引发人们对“向一般条款逃逸”现象的担忧。对一般条款的过度适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为法院在司法适用中对于一般条款的援引不当;另一方面表现为在诉讼中越来越多的主体偏向于以一般条款为依据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进一步加剧了一般条款的适用乱象。上述现象一方面反映出对于一般条款适用要件的把握不够准确和严格,另一方面是对于知识产权法专门法的关系认识和把握混乱。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条款的过度适用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既有存在具体条款可以规制的情况下径行适用一般条款,这是法律适用错误;又存在着先通过具体条款进行法律适用分析,然而在法律适用部分同时援引一般条款的现象。这种看似是要为判决理由加上“双保险”的行为,实则反映了裁判者适用法律条款时的逻辑混乱。

2.  利益受损者保护不完善

随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法属性逐渐加强,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地位愈加重要,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利益保护呈现结构状态,以实现经营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的多重保护为目标。我国在 1993 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就注意到了消费者保护的国际新趋势,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虽然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之初就关注消费者利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还是固守仅将经营者利益作为不正当性判断的标准的观念,忽视消费者利益在判定不正当行为中的作用[1]

有学者认为,我国已经有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专门立法,无需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再赋予消费者诉权。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能负担起这样重任。与反不正当竞不同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从具体的交易行为上对具体消费者利益进行保护,予以消费者直接、特定的消费权利来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竞争秩序的角度出发,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是一种整体和宏观的保护,保护的是消费者群体抽象的整体利益,采取的是集体保护的方式,目的是防止经营者通过损害消费者利益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此时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就处于“真空状态”,消费者更是缺少通过诉讼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1]李有根.论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判断中的作用——基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的整理与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01)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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