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指引性
一般性条款虽然以原则性概念为核心,从形式上看一般条款是介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规范,但相较法律原则,一般条款具备明确的规范功能,更加具体,具备法律构成的基本要件和法律责任要素,能够为法官判案提供指引[1]
1. 补充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产生之初就是为了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发挥兜底作用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一般条款有明显的补充性。法律从一开始制定出来便落后于司法实践,面对市场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无法提前做出有针对性和具体化的规定,补充性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持着高度的适应性需要,这使其能够与时俱进,在发挥规范性功能的同时保持灵活性,得以对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及时做出回应解决司法难题。
2. 抽象性
一般条款因其内容不明确充满了抽象性,从一般条款的构成要素考察,虽然世界各国所制定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表述形式多样,可是绝大部分运用到了像“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等这样的词汇,其内涵相当的抽象不确定,极具开放性,正因为基于上述特点,在一般条款适用时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法院在发挥司法能动性的同时需要在个案中对上述概念展开详尽论证,防止不适当地扩大不正当竞争的范围
[1]张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及其适用——搜素引擎爬虫协议引发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3(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