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4月28日《新京报》报道,四川邛崃市在尝试将新城建设完全交给民营企业的过程中,由于遭遇突如其来的政策壁垒,既导致新城开发被迫停滞,又使得民营企业的利益维护陷入举步维艰的困境。
事实上,正如美国学者亨廷顿指出的那样,这类问题属于典型的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对于任何转型期社会来说都是相当棘手的。以邛崃困境为例,处于转型期的城市,要解决财政乏力与城市建设刻不容缓之间的矛盾,探索诸如民营企业接手建城的做法顺理成章也无可厚非,而国土资源部基于国家大政方针而出台的经营性用地一律采用招投标方式出让也合情合理。于是政策冲突就应运而生。
在政策冲突的情况下,简单地断定某一政策的好坏或得当与否都是轻率的,或者简单以转型期问题棘手为由推卸责任也是不可取的。但现在,有一点是肯定无疑的:政策矛盾的冲突既阻碍了城市现代化的进程,同样也给希冀通过介入城市建设达到“双赢”的民营企业绘就的理想化蓝图蒙上一层阴影。
事实上,就民营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协议而言,其属于法律上的应无异议。虽然在行政合同中,由于其特殊性,法律一般都赋予一方以单方解除权,但这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是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即只有当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导致政府一方确实无法履行合同,而且要给予相对人以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这种权利才有行使的必要。
以行政合同的理论来检讨邛崃困境,我们就会发现在行政合同中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状况实在令人担忧。姑且不论民营企业的介入最终能获得到少收益(虽然这一点对民营企业的介入与否举足轻重),单就其前期需要的巨额投入以及可能随时要面临政策变化的风险来分析,民营企业的介入的确是需要“大手笔有大智慧”的。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民营企业的利益维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毕竟,稍有闪失,后果是不堪设想的。邛崃模式的现状就是很好的例证———瑞云集团经营性开发停滞、其被个别投资者告上法庭以及城市建设中途夭折,而这些又都是任何一方所不能承受之重。虽然一种新型的城市建设模式必然带来难以处理的“新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漠视行政合同相对方合法利益的理由。
认真对待民营企业的权益,这不仅是取信于民的关键,更是给后来介入者吃下的“定心丸”,而这一切同样也是最终决定这一试验模式成败与否的关键。所以,政府能否认真对待行政合同一方的权益,是决定“双赢”与“双败”天平上的重要砝码。抉择正确,则包括公众在内的各方都是赢家;若误入歧途,则必定陷入恶性循环的泥淖难以自拔。石毅(北京法学硕士)(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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