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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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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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财产继承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487人看过

【案例介绍】

甲某与乙某系夫妻,婚后育有子女二人,即甲某某1、甲某某2。

甲某与乙某婚姻存续期间,购置过两套房屋,其中A房屋登记在甲某名下;B房屋登记在甲某和甲某某2名下,其中甲某占99%份额,甲某某2占1%份额。

2003年3月27日甲某和甲某某2作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B房屋,其中贷款人为甲某某2,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03年5月起还款。2006年3月21日,甲某和甲某某2取得B房屋产权证。

2010年7月14日,甲某去世,未留有遗嘱。

2010年9月1日,乙某、甲某某1、甲某某2签订名为《关于北京印象房产、皂君庙房产财产分割》的文件(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文件),其中甲某某1、甲某某2为当事人,乙某为鉴证人,文件内容为:“B房屋为甲某某1所有,甲某某2不得觊觎;A房屋为甲某某2所有,甲某某1不得觊觎。如有任何争议,仅以此共识为依据,此共识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刻生效!”

2010年9月13日,某三甲医院出具门诊病历,载明乙某患老年性阿尔茨海默病,精神障碍。

2011年1月15日,某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处方笺,载明乙某的临床诊断为痴呆状态、妄想状态、睡眠障碍。

2011年10月,甲某某1辞去工作,回家照顾乙某。

2014年9月,乙某因病瘫痪。

2016年2月19日,乙某去世,未留有遗嘱。

甲某某1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财产分割》文件,主张B房屋归其所有。同时,甲某某1主张其是B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并提供了自甲某去世以后其按月向甲某某2账户汇款以偿还B房屋贷款的证据。对于门诊病历及处方笺,甲某某1则不予认可,认为不能反映乙某的真实精神状态,并表示乙某直至去世之前都言语清晰、表意清楚。

甲某某2主张对A、B两套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各自继承50%的遗产份额。同时表示,自甲某去世后,甲某、乙某的财产均由甲某某1掌握,甲某某1 是使用甲某、乙某的财产偿还房贷。另外,甲某某2表示,签订《房产分割》文件时乙某已经无民事行为能力且精神异常,其在该《房产分割》文件上签字是为了哄乙某高兴。

经法院依职权调查,截至乙某去世时,甲某、乙某的全部银行账户余额为零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财产分割》文件的效力未予认定,判决A房屋甲某某1占有49.5%的份额,甲某某2占有50.5%的份额;B房屋甲某某1、甲某某2分别占有50%的份额。

甲某某1不服该一审判决,委托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田奕彤律师代理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此后,案件历经重审一审、重审二审,支持了甲某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我们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主要争议焦点问题为《财产分割》文件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一、本案中存在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分配房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共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的《财产分割》文件,在性质上属于分家析产合同,其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履行,故应当依据该《财产分割》协议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而且,在《财产分割》文件签订后,甲某某1一直居住在B房屋并照料母亲乙某,甲某、乙某的丧事均由甲某某1 一手操办,甲某某2则一直居住在A房屋,《财产分割》文件符合其家庭实际生活情况。

二、乙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财产分割》文件的效力

首先,乙某并非《财产分割》文件的当事人,只是鉴证人;不论其精神情况如何,均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论是否有人进行鉴证,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使鉴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也仅影响鉴证事项效力,并不对合同本身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即便假设乙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分割》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乙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门诊病历或者处方笺只是医生初步判断,不能作为判定乙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按照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限制或剥夺。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经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后,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最后,《财产分割》文件签署于2010年9月1日,而病历最早出具于2010年9月13日,晚于《财产分割》文件。故病例无法证明在《财产分割》文件签署时乙某的精神状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该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支持了甲某某1的诉讼请求,判决A房屋归甲某某2所有,B房屋归甲某某1所有。甲某某2不服该重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该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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