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王某某、女方李某某于2020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男方王某某名下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婚生女所有,购买该房的按揭贷款由王某某继续偿还,协议离婚后双方尚未将该房产过户至女儿名下,现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离婚协议中对该房产的约定,将原约定归女儿所有的房产,变更为约定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共同到石家庄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协议书公证。
承办公证员认为,男女双方虽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女儿所有,因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该房产的产权仍然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从物权登记公示效力而言,该房屋权属尚未转移给女儿,此房屋属于按揭购买,贷款也一直由王某某偿还。因此,王某某、李某某准备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送女儿的行为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证处可以受理该补充协议的公证申请。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在离婚后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希望对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进行变更,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对已经生效备案的离婚协议的变更不予受理,所以男女双方转而向公证处申请对以变更离婚协议约定为目的的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在公证实践中我们认为,男女双方在原有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的可以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在房屋产权未过户登记之前,男女双方作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的条款的变更也应该注意以下问题: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本质系以解除身份关系为条件,男女双方共同对子女的允诺,在双方身份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其中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回该允诺,在财产未交付之前,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共同撤回该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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