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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损害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596人看过

李大花由广州某派遣公司派遣至广州某建筑公司做建筑工人。2010年7月10日,她被从工地四楼滚下的圆柱形水泥块击中头部,导致当场受伤昏迷,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粉碎性颅骨骨折。入院后,截至2010年11月29日,李大花的医疗费用已经达到35万元,目前还在继续治疗中,并欠下10多万元医疗费。前期,某建筑公司还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2010年11月29日以后,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就互相推脱,拒不支付医疗费。

在劳务派遣的三方当事人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首要保护。因此,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对造成劳动者损害要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如果无论是由哪方导致劳动者受损害,劳动者向劳务派遣公司或者用工单位任意一方追偿,那么被追偿的一方都应当独立对派遣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即使被派遣劳动者只起诉一方,法院也有权利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告。

法律提醒:

1、劳务派遣是典型的“管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管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供保险,发工资、福利等,但劳动者却不为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但却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由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费,这种用工形式,使得劳动力的雇用和劳动力使用的分离。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责任,这里的过错责任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有没有尽到对员工行为能力的辨认等,如果员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那么这就是过错了,造成了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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