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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非法借款不用还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1773人看过举报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大部分人的观念里,不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借出去的钱向来没有不用还的道理,却不知道其实有3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对于这类借款,可以做到欠了钱也不用还,听起来虽然有些难以置信,但却是实实在在存在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一种是具有高利贷性质的借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高利贷是一种索取高额利息的民间贷款,利率通常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双方协商的利率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便会被定义为高利贷,特点一般表现为期限短、利息高。年利率一般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如果逾期未还,还会实行利滚利的手段。

案例分析:2018年3月26日,张某为了整修自家经营的农家院,通过朋友李某的介绍找冶某借了9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在2018年12月1日前还款,李某也在借条上签了名做担保。眼看着时间一天天过去,很快就到了还款的期限,张某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迟迟不肯还款,冶某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冶某借款给张某的9万元包含高额利息,而这一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的过程中,冶某无奈放弃了部分借款的主张,达成了张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于2021年12月10前付清的调解协议,而李某作为担保人则要对上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高利贷行为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双方约定的利率不一定会在借条中明确记载,这就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麻烦,借贷人如果以高利贷为由进行抗辩,由于缺乏证据,往往需要法官加强对间接证据的审查,例如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金额、票面组成、交易习惯、生活常理等,对照高利贷的普遍特征认定借贷事实。

第二种是违背真实意图的借款。什么是违背真实意图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遇到一名绑匪,对方以胁迫的方式让你写下了欠款合同,这就属于违背了你真实意图的借款,你是被迫而不是主动与对方达成的协议。这些合同或者协议由于违背了受害者的真实意愿,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

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是有效的?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意思要表示真实;最后,必须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只有同时满足这三点,民事行为才会被法律所认可,而违背了真实意图的借款行为,明显没有满足上述规定。

案例分析二:2014年4月,云南昆明的小伙张某假意以偿还借款为由,将另一名小伙杨某约到了某家饭店,伙同自己的一帮兄弟在包间里对其进行了殴打、恐吓、威胁,在杨某陷入极端恐惧的心理状态后,勒令他签下了两张欠条,并威胁其事后进行偿还,否则便不会让他好过。

2016年的时候,张某以这两张欠条为凭据将杨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偿还这笔借款。法院经过审理发现了张某与杨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问题,并未支持张某的请求。此时的张某还不死心,又将杨某约到一家酒店的停车场内,逼迫其签下了一份金额高达35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

等到第二年,张某指使自己的同伙再次利用虚假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偿还欠款。这一次,不仅驳回了张某同伙的诉求不予支持,检察院还在审理后将二人以敲诈勒索和虚假诉讼的罪名起诉到了法院,二人最后也因自己的罪行得到了相应的惩罚。

第三种是明知对方用于进行非法行为的借款。当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或者其他类型的犯罪活动,不仅不加以阻止,反而将自己的财物提供给对方,无疑是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究其本质,这种借款行为是帮助违法犯罪,对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同样起到了破坏的作用,自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分析三:豆某和吉某是一个镇上的村民,2018年10月6日,吉某借给豆某10.8万元的债款,并在借条上写明了借款时间、金额以及还款时间,约定如若不能按时偿还便要以每天100元的利息计算。2021年1月6日,豆某以吉某还款10.8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的借款金额以及交付时间等因素都不符合社会常理以及交易习惯,并且豆某明知吉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仍然为其提供资金。豆某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成立,因此法院驳回了豆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直观地了解到哪几种借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相信在以后的生活中如若碰到了类似的情况,一定能懂得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无论是借钱给别人还是找被人借钱,都应该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要想着钻法律的空子,这样的行为无疑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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