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南

长沙邓普云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00-20: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939798300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提交转账凭证陈述矛盾,虚假诉讼应予惩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实务 |612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原告朱某诉称其于2014年2月6日,先后两次分别向被告何某转账1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汇款不是因为被告向其借款,而是案外人安排原告代为支付欠付的运输费用,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又陈述第一笔10万元系代案外人付款,第二笔10万元系被告何某向其借款,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转账凭证,但并未提供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借款凭证,亦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被告的部分抗辩已得到了原告的自认,原告变更诉请后就第二笔10万元仍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因原告在两次庭审中对案涉款项是否为被告向其所借这一主要事实前后陈述不一,自相矛盾,故意作虚假陈述,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正常司法活动,本院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对于出借人一方而言,必须要证明双方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其举证责任才算完成,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防范、制裁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即使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亦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务、逃避债务等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未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939798300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528061

  • 昨日访问量

    347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长沙邓普云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