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起婚姻家事纠纷的案件,花某与大某是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大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金耳环一个、金手镯一个、金手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
法院经过审理这起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判令花某与大某离婚,但大某要求分割的金耳环一个、金手镯一个、金手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是大某婚前赠与花某的个人财产,即使带有彩礼性质,鉴于花某与大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大某主张返还金器无法律依据。
因为赠与财产已经交付之后,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也就是说花某对这些金器是有所有权的。另外,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珠宝首饰一般归一方专用的生活消费品,故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典型意见:
1、首饰具有人身专属性,婚后购置首饰,应视为对另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2、婚后购买的首饰,超出了一般家庭生活用品的范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购买的首饰,不论价值,只要是婚后购买,均属于共同财产。
4、购买的首饰中包含了双方佩戴的部分,且现该首饰去向不明客观上导致无法分割。另鉴于首饰系私人物品,原则上应由各人继续使用,故法院对双方要求分割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笔者比较赞同婚后购买的首饰属于个人财产的观点。对于数额较大的财物,特别是生活用品,因为是具有个人专用性的,仍然需要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购买该物品时的最初的想法。重首饰虽然是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可以视为乙方将属于自己的百分之五十的财产性权益通过购买首饰的方式赠与给另一方,且首饰具有个人专属性,因此,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更加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