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中往往由于自身身体条件的限制,许多夫妻无法自行孕育子女只能借助人工授精方式。但后期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以离婚告终。此时对于通过人工授精所拥有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对此通常无法达成一致存在纠纷。
王某与张某于2015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张某无生育能力。2017年下半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王某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次,均未成功。2019年初,二人到医院,又为王某实施人工授精手术3次。不久,王某怀孕,于2021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双方由于抚养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庭审过程中,张某主张孩子属于人工授精所生,与本人并没有血缘关系,不同意承担抚养费用。
事实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婚姻编》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王某和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张某现在以不具有血缘关系为由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张某不能拒绝支付抚养费用。
文章来源于网络 侵权可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