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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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个月发现对方有精神疾病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39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结婚后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哪些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呢?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之前的司法实践将“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在发病期的”这类疾病划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情形,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更利于维护病人合法权益。

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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