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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应该怎么处理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7日|分类:法律案例分析 |407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2日,张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注册成立博群装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2019年7月27日变更为张某某。公司经营期间承接了鹰潭市区健身馆、单身公寓、电竞酒店等各类装修项目。2019年10月份,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并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59万余元,之后张某某采取更换手机号码、躲至外地等方式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2020年1月22日,林某某等50余人向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拖欠工资一事,同年2月15日,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张某某、李某某在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处于失联状态,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调查与处理】

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经立案侦查,于2021年2月1日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同年3月9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张某某作出逮捕决定。经了解,张某某拒不支付民工工资的原因一是公司破产无力支付,二是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其他股东不愿意承担债务。后承办检察官和民警经过多番努力,积极做该装修公司三位股东的思想工作,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和症结,通过释法说理促使涉案嫌疑人与欠薪农民工达成调解。5月11日,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举行农民工工资发放会,将之前被拖欠的工资全部发放给农民工。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通俗的说法即为恶意欠薪,本罪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会产生劳动者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包括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以及虽表示应支付,但实际行动并无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干扰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近年来,各地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引发的恶性事件频发,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由于法律设定的违法成本较低,许多企业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惯用手段,一些私企老板甚至形成不支付劳动报酬有利的不良心态。因此,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对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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