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如果因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导致,员工未能如期到岗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是否有权要求赔偿?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邹某原在衡阳某公司工作。2021年8月,某置业公司通过招聘网站联系邹某邀请其面试,并于9月初通过微信沟通薪资及到岗时间。邹某确认9月16日正式到岗,并告知某置业公司。某置业公司随后向邹某发送了《录用意向书》及入职资料要求。邹某按要求完成体检并提交了入职资料后,于9月15日从原单位正式离职。
然而,9月16日到某置业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岗位未定,需回家等待消息。之后,邹某多次联系某置业公司均无明确答复。
无奈之下,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经济补偿金23603.5元、代通知金7867.83元、失业保险7092元、入职体检费192元,合计38755.33元。
某置业公司辩称,原告未按要求将录用意向书签字回传给被告,也未按要求将最高学历证等材料送交被告,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不存在缔约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与某置业公司的纠纷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尽管此时双方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某置业公司仍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积极磋商和准备。
根据邹某提供的录用意向书、与某置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他证据表明,某置业公司确认邹某已被录用,要求邹某离职,等待上岗,并明确试用岗位期间和试用期工资福利待遇,但因某置业公司原因导致邹某未到岗。某置业公司的一系列行为足以导致邹某对其录用产生合理信赖。邹某未被录用,明显是某置业公司未守诚信所致,邹某不存在过失。由此给邹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某置业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某置业公司称邹某未按照《录用意向书》的要求在收到当天签字确认并回传给公司,其要约邀请已失效,自己不存在过错的抗辩意见与客观事实、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邹某一定时间内的失业状态,法院酌定某置业公司赔偿邹某在原公司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及体检费,共计22652.1元。邹某主张的代通知金及失业保险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在劳动合同的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作为民事行为的一部分,劳动合同缔约双方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置业公司在劳动合同的缔约过程中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缔约过失,因此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缔约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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