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某日,通辽市奈曼旗某小区业主王某发现家中阳台外围两边的墙及接壤的天花板存在严重渗水问题,导致墙面开裂、发霉,给日常的家居生活带来种种不便。王某向某物业服务公司反映此情况,经物业服务公司上门检查,发现是外墙渗水导致。事后,王某要求某物业服务公司予以维修,某物业服务公司则以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无法动用维修资金为由拒绝给予维修。
双方争议:
王某情绪激动,态度坚定地认为某物业服务公司应对此事负责,尽快进行维修。物业公司则解释,该小区已过维修期,超出保修期的大修需要通过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才能动用维修资金,但目前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动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相对困难。
法律分析: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王某家里漏水影响其正常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针对维修资金启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征询2/3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即可动用,无需业主委员会进行参与。物业公司作为为全体业主服务的企业,对小区的公共部分有维修和管理的义务,外墙是小区的公共部分,某物业服务公司存在未及时检查、维修的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维修资金的最小单位是幢,某物业服务公司应积极联系王某所居住的某栋楼其他业主的签名同意,尽快解决外墙渗水问题,避免外墙脱落等现象发生。
案例来源:中国司法行政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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