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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正确“姿势”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解读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3812人看过

【法条原文】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示例】

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因承建项目需要,找到乙公司借钱15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2分。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为甲公司借款向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丙公司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法定代表人也在担保合同上签名。还款期限届满后,由于甲公司未能还款,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是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后,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判断规则。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之规定,公司提供担保分两种情形,一是公司为公司之外“他人”提供担保,称“非关联担保”,可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至于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二是,公司为内部“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称“关联担保”,必须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非关联担保:公司为公司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可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关联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不难看出,公司提供担保,无论是关联担保还是非关联担保,都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而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即可直接为之。但现实极可能存在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并未经过公司决议的情况下,即对外提供担保,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果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第61条和第504条确定了处理规则:如果相对人即债权人是善意的,则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相对人是非善意的,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何为“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简言之,债权人在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对担保事项是否经过“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笔者理解,“合理审查”的判断标准应当根据前述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行判断。债权人首先应当要求担保人提供公司章程,由此可以判断公司股东人数、股权构成,以及是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其次,需要担保人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需要注意区分的是,如果是非关联担保,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判断是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如果是关联担保则必须是股东会决议;第三,需要审查决议内容、签名股东以及是否达到“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还需注意的是,关联担保中,被担保的股东是不能参与表决,而应由其他股东进行表决。

示例中,如果乙公司在要求丙公司提供担保时,并没有进行“合理审查”,未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虽然提供了决议但表决人数明显不符合,则其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可能不被支持。当然,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不承担担保责任,并不是任何责任都不承担,而是可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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