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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婚前贷款买的房增值了10倍,离婚我能分到多少补偿款? ——离婚律师教你计算方法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8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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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2004年首付10万,买了一套总价20万的房子,写在他一个人名下,契税等其他费用共计1万元。


2008年我们结婚时,房子市值40万。


婚前他还贷,本息合计5万,其中本金3万,利息2万。


婚后还清了剩下的贷款,其中本金7万,利息3万。


今天房子已经增值到200万,而我们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我对跟他离婚这件事没有异议,但他却一分钱房屋补偿款都不想给我。



他说贷款每个月都是从他的工资卡里扣,我没出钱就没权利得到补偿款。


这简直令人火大!



我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还了贷款,才能得到房子的补偿款吗?


我能得到的房子补偿款的数额是多少?有计算的公式吗?



01

你当然有权获得房屋补偿款


只要你们没有签订书面的财产AA制协议,那么婚后不管谁挣的钱都是大家共同挣的钱,不管谁还的贷款都是大家共同还的贷款。

所以男方婚后的工资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用他婚后工资所还的贷款也当然是你们共同还的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你有当然的权利获得房屋的补偿款,不需要提供自己还了贷款的证据。
 

02

房屋补偿款的4种计算方法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婚前一方贷款购房,离婚时给另一方房屋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大体是,房产的升值率×夫妻共同还贷部分÷2

但在计算房产升值率时因采用的时间节点和利息成本不同整个计算公式又可分为2大类4小种



而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是,以购房为时间节点开始计算,采用贷款应付利息成本的公式,即“房屋现价÷(房屋购买时的价格+贷款应付利息+其他费用)×共同还贷金额(包括本息)÷2”。


下面我们来逐个讲解一下这4种公式

第一大类以结婚为时间节点开始计算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的观点。
房产的升值率应当是指婚后的增值,不包括婚前的增值。
因为房产婚前增值的部分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房屋补偿款计算的时间节点应当从结婚时开始。
1、采用共同已付利息成本

房屋补偿款=房屋现价÷(结婚时房屋的价格+共同已付利息+其他费用)×共同还贷金额(包括本息)÷2

2、采用贷款应付利息成本

房屋补偿款=房屋现价÷(结婚时房屋的价格+贷款应付利息+其他费用)×共同还贷金额(包括本息)÷2

这两种计算方法的主要区别是,在计算房屋增值率时,购房成本中的利息是已付利息还是应付利息。

第一种主张用已付利息计算购房成本的方式,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坚持的观点。
离婚时若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而不能将长达二三十年的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成本。
否则会出现另一方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升值收益,却要现实承担计入所有利息,而导致补偿额降低的不公平结果。
也确实有另外一派的法官,采用第二种,贷款应付利息来计算购房成本
 
第二大类以购房为时间节点开始计算

1采用共同已付利息成本


房屋补偿款=房屋现价÷(房屋购买时的价格+共同已付利息+其他费用)×共同还贷金额(包括本息)÷2

2采用贷款应付利息成本

房屋补偿款=房屋现价÷(房屋购买时的价格+贷款应付利息+其他费用)×共同还贷金额(包括本息)÷2

在我代理过的案件中,即使是二婚家庭,一方婚前多年购房,增值了不少后才结婚的,有另一派的法官也直接按房屋最初的买入价来计算房产升值率。

并没有纠结太多,比如婚前的增值部分是否应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单独计算,而是一揽子框起来了。



由于目前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计算房屋购买成本时,到底应该采用购房时的价格,还是结婚时的价格,采用共同已付利息,还是贷款应付利息,所以各地区的判决差异较大。
 
我们4种方法都来代入一下看你能分得多少房屋补偿款

1、结婚时房屋的价格和共同已付利息下的房屋补偿款=200÷40+3+1×7+3÷2=22.73


2、结婚时房屋的价格和贷款应付利息下的房屋补偿款=200÷(40+2+3+1)×(7+3÷2=21.74


3、购买时房屋的价格和共同已付利息下的房屋补偿款=200÷(20+3+1)×(7+3)÷2=41.67万。


4、购买时房屋的价格和贷款应付利息下的房屋补偿款=200÷(20+2+3+1)×(7+3)÷2=38.46万。



我个人倾向于吴晓芳法官的观点,认可结婚前的增值部分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并且按照共同已付利息计算购房成本。

当然我也不是法官最终你这个案子的承办法官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我也不得而知

但是,通过上述方法计算出来的房屋补偿款数额也不是绝对的。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七十八条规定了法官还应根据民法典1087条第一款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也就是说法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判决结果更加公平合理


结  


婚前一方贷款购房,离婚时另一方能获得多少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但数字是死的,人是活的,相信法官能够综合考虑具体案件情况,平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很好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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