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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17年对孩子不闻不问,丈夫要求离婚经济补偿,判了!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382人看过举报


相爱时有多甜蜜,

离婚时就有多难堪。

曾经的全心全意,

最终都将变成锱铢必较。

那么,婚姻中付出更多的一方,

能否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来看今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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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6年,18岁的姑娘李某经人介绍,与男子罗某结识。1998年底两人登记结婚,2000年6月李某生下儿子小罗。2003年,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李某回到娘家居住,夫妻开始分居,至今已达17年之久。

分居期间,李某和罗某未曾联系,双方亲属也不通往来。儿子小罗由父亲罗某及罗某父母抚养至成年,李某在17年间仅看望小罗一次,未尽到其他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2021年11月,李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向罗某送达了应诉材料,承办法官还前往村委实地走访,组织调解员参与调解。最终法官了解到,被告罗某同意离婚,但是鉴于李某多年来从不回家,对儿子也不闻不问,要求李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李某则表示,自己至今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常年靠打零工维持日常生活,大家的经济条件都一般,实在无法认可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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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裁判依据,夫妻感情也是维系男女双方婚姻的重要民事法律事实。本案中,原告离家17年之久,期间原、被告双方不曾往来联系,可见双方感情已达彻底破裂程度,故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在分居17年间,原告未履行小罗成年前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被告照顾家庭,抚育儿子直至成年,付出了更多的心血,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其要求原告给予补偿于法于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就补偿办法协议不成,故法院根据双方的现实经济情况,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酌情认定由原告给予被告经济补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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