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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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

发布者:杨超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3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顾与被告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尚欠货款2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被告当时系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其到原告位于板桥红太阳装饰城的商铺购买大理石用于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装修。2016年底,被告的项目经理孙与原告对购买大理石等建材的价格进行结算,孙出具的结算价是491672元,原告出具的结算价是519389.27元,最后原、被告选取中间价496000元作为最终结算价。在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后,2017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确认尚欠原告材料款278000元。2018年2月12日,案外人代被告支付50000元款项,因此目前被告还欠原告22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内容,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尚欠货款278000元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228000元货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对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但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款,确给原告造成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欠付货款的利息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货款2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2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中共党员,诉讼法学硕士。在诉讼领域,擅长法律研究、法律检索、合同解释、政策研究,刑事辩护,承办了许多疑难复杂案件,长期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1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