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杏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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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所育小孩的抚养权归属

发布者:杨杏欢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3日 572人看过 举报

2017-02-13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丘某与殷某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生活后育有两个小孩,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殷某带着两小孩回娘家生活。后殷某与何某登记结婚,两小孩由何某、殷某共同抚养,并更名随何姓,登记在何某户籍下。丘某提起解除其与殷某的同居关系,并要求两小孩的抚养权归其所有之诉,殷某不同意,找到本律师代理应诉。


承办过程:本律师在了解本案相关案情后,仔细询问了当事人,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因两小孩已年满十周岁,且一直由殷某抚养,丘某从未探望、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本律师认为两小孩的抚养费判归殷某所有为宜。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两小孩的抚养权归殷某所有的请求。

杨杏欢律师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现执业于广东万绿律师事务所,杨律师本着竭诚尽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的原则,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河源
  • 执业单位:广东万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620********1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文书代写、融资借款
广东万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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