吗啡类毒品案件办案实录:公斤级
一、先看看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这是我办理的涉及到吗啡类毒品的案件,数量公斤级,按照法律规定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特别是涉及到公斤级别的,这个案件是有可能判处死刑、死缓,死刑机率非常大,马虎不得。 三、接受委托后,不断地会见,了解案件全貌,本案存在疑罪从无及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可能。辩护重心转为证据审查,毒品鉴定、毒品称重、相关鉴定等,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开庭前准备阶段,提交相关申请,特别是有重大立功线索核查,通过查阅录像发现案件矛盾疑点重重,对辩护人及被告人来讲非常有利。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开庭完毕后,又补充了新证据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就案件证据问题,鉴定问题,相关程序问题与法官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也为第二次庭审及相关事实及证据奠定了基础。 四、一审死缓,被告人上诉,辩护人认为相关事实仍然未查明,证据不足,案件现处于上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