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曙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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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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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作者:谢曙光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8次举报

刚刚办理完一起销售病死、死因不明动物案件,触犯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涉及到量刑有三个档次,3年以下,3-7年,7年以上有期无期。本案犯罪构成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病,什么是严重食物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病,在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病死或死因不明”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据此销售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构成。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司法解释: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食品安全司法解释: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后果特别严重”,食品安全司法解释: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的;

(二)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其实这样的案件旗县很多,法律不普及很多人不知情,为了挽回损失出售了死因不明动物。还有就是专门从事死因不明动物收购及出售,这样的危害其实比就是出售的危害更大,自然量刑时应该区别。

还涉及到就是量刑档次的区别,罪名有三个档次,其中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后果,其他严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法定刑升格,需要结合案件加以区别。涉及到对受害人损害的鉴定问题。

是否从病死动物身上检测出病菌其实就是对“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

要区别罪名的定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时会混为一谈,导致定性错误。

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对认定“严重食物中毒、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能认定是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出现。

谢曙光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七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内蒙古蒙烁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蒙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交通事故、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