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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XX与尹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余彩云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聂XX,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湖南XX律师。

被告:尹XX,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原告聂XX与被告尹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5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下半年,原告经人介绍前往怀化市鹤城区XX修建养殖场办公楼,被告尹XX是养殖场老板。后因养殖场附近修建马路,项目停工两年,直至2019年3月,该养殖场修建完毕。被告结账时尚有5万元工资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于2020年2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修建养殖场工资5万元,限于2021年年底前付清。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尹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聂XX为被告尹XX修建怀化市鹤城区XX养殖场办公楼。该养殖场办公楼修建完毕后,被告尹XX尚欠5万元工资未支付。2020年2月20日,被告尹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现欠到聂XX等修建养殖厂厂房工资伍万元整,限2021年底前支付清。如未支付清,则自愿支付一定的利息。”原告聂XX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庭审过程中,原告聂XX陈述该欠条中5万元工资系案外人张XX、聂XX、刘XX、聂XX、梅xx及原告聂XX六人的共同工资,由被告尹XX支付后,原告聂XX再将该工资分给其余五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双方身份信息资料复印件、欠条照片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聂XX向被告尹XX提供劳务,被告尹XX应当按约定足额支付报酬。现被告尹XX尚欠原告聂XX工资5万元未付,故对原告聂XX要求被告尹XX支付所欠5万元工资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聂XX工资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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