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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张某来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余彩云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8日 10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梁某、张某来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彩云,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来。

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彩云、被告张某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1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讨要工资,遭到被告无理由殴打,原告因此受伤。2021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在怀化市辰溪县派出所的调解下,共同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被告张某来就殴打原告梁某一事,自愿赔偿原告梁某7500元,其中6000元于9月1日支付,剩余1500元在一个月内付清。但被告仅支付原告6000元,至今仍有1500元欠款未支付给原告。原告无奈,只得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张某来辩称,被告没有殴打原告,调解协议是被告签的,但被告是被迫签的。是原告与原告的姐夫打架,被告就去劝架,要原告不要在工地打架,打架那么多人在那里,都可以看得到谁动的手,被告没有打过人,没有责任,这个钱被告不会出的,太冤枉了。被告支付给原告的6000元,是原告的姐夫付给被告,被告再付给原告的丈母娘的。涉案1500元如原告的姐夫付给被告,被告就付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在辰溪县建筑工地发生争执,后经辰溪县相关部门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张某来赔偿原告梁某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9月1日先行支付陆仟元,剩下的壹仟伍佰元被告张某来将在一个月内付清。同日,被告张某来支付原告梁某6000元。之后被告张某来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梁某1500元,故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原告梁某与被告张某来经辰溪县相关部门出所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被告张某来应支付赔偿款7500元,已支付6000元,尚欠1500元,故原告梁某要求被告张某来支付赔偿款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某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梁某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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