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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黄XX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余彩云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7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C座内B座8层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0105MA00AJHJ77。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湖南XX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原告XX公司诉被告黄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独占许可使用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达XX》、《突XX》、《章XX》、《植物鱼》、《谢XX》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21日,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英国)取得了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海底小纵队第一部》、《海底小纵队第二部》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分别于2015年8月6日、2016年3月14日对上述权利予以登记,登记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5-I-002XXXX8355、国作登字-2016-I-002XXXX6455。2016年5月1日,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创作完成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海底小纵队第三部》,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于2017年2月4日予以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I-003XXXX4745。2011年9月21日,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英国)取得了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海底小纵队标识》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5日对上述权利予以登记,登记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5-F-001XXXX2989、国作登字-2015-F-001XXXX2968、国作登字-2015-F-001XXXX2967、国作登字-2015-F-001XXXX2966。2017年10月16日,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授权原告XX公司行使如下权利:授权作品名称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海底小纵队》第一部、第二部、第三部、第四部、第五部及将来的所有部集,包括所有独立的特别篇等,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海底小纵队标识,以及由被授权人根据前述作品自行或委托创作的新作品;授权行使著作权的财产权为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方式为独占许可;授权范围为中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外);授权期限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53年1月31日止。2019年9月10日,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英国)确认授权著作权部分的授权作品还包括《海底小纵队》其他全部角色形象、道具、所有其他名称、剧情、故事梗概、声音、音轨、音乐、标识等及其他可以独立构成中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授权权利还包括出租权、摄制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原告XX公司享有《海底小纵队》及其角色形象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海底小纵队》是为3-6岁儿童所创作的绿色动画,极具教育和美善意义。动画于2010年起在全球100多个国家播出,播出平台包括BBC少儿台、美国迪士尼幼儿频道、澳大利亚ABC电视台等。在中国,于2014年7月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首播,央视少儿频道已进行两轮播出,其他卫视和少儿频道也在火热播出中。同时也在各大主流视频、音频播放平台热播,长期占据相关排行榜的前列。2018年全网播放量达271亿次,是一部极具人气与口碑的儿童电视作品。海底小纵队第六季国内累计播出146家,收视率、市场占有率双第一。全剧集全网点击量近500亿。第七季2022年5月27日金鹰卡通首播,收视率、市场占有率双第一。被告黄XX在淘宝商城(×××.com)开设了名称为“慧慧酒店布草用品”的店铺。未经原告XX公司许可,被告黄XX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上传了被诉侵权产品为海底小纵队角色形象的床尾巾的产品图片,并建立了销售链接上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被告黄XX还通过侵权链接大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告黄XX未经原告XX公司许可,擅自实施了上述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XX公司涉案作品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XX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并非法获取大量的经济利益。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XX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XX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资料复印件,《(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490号公证书》、《(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8830号公证书》、《(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89号公证书》、授权书公证认证中文译本、《(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009号公证书》、确认书公证认证中文译本、合法出版物复印件,取证过程录屏截图及取证过程录屏文件(光盘)、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2022)粤佛华南第1519号公证书》(收货保全公证)、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告XX公司于2016年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演出经纪;电影发行;出版物零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销售食品;经营电信业务;餐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等等。2015年2月5日,申请者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英国)经CHORIONRIGHTSLIMITED(英国)转让,于2011年9月21日取得了美术作品《呱唧》、《海底小纵队标识》、《巴克队长》、《皮医生》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申请者VAMPIRESQUIDPRODUCTIONSLIMITED申请对上述权力进行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申请者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登记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5-F-001XXXX2968、国作登字-2015-F-001XXXX2966、国作登字-2015-F-001XXXX2989、国作登字-2015-F-001XXXX2967,登记日期均为2015年2月5日。2017年10月16日,XXX(英国)向原告XX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XX公司独占许可享有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海底小纵队》第一部、第二部、第三部、第四部、第五部以及将来的所有部集,包括所有独立的特别篇,美术作品:《呱唧》、《海底小纵队标识》、《皮医生》、《巴克队长》,以及由原告XX公司根据前述作品自行或者委托创作的新作品在中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外)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网络信息安全权,授权期限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53年1月31日止。之后,XXX向原告XX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增加授权书部分以下授权作品、授权权利:角色形象:谢XX、达XX、章XX、突XX、植物鱼、阿X和阿X、宾XX…以及其他可独立构成中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作品的所有作品节目中包含的角色形象。授权权利有出租权、摄制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为免疑义,XXX通过授权书确认原告XX公司有权以原告的名义在授权期限内保护授权作品。

2022年1月10日9时许原告XX公司在淘宝商城(×××.com)名称为“慧慧酒店布草用品”的店铺中购买了XXX馆酒店布草高档床尾巾床旗床尾垫床盖床尾装饰条亲子房搭巾[颜色分类:绿色[卡通(海底小纵队)床单/床笠尺寸:1.5米床(床旗尺寸:50×210cm)]1条,商品总价45元,实付款44.84元,原告方并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北京XX公司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该中心于同日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TSA-0120XXXX0281643011。2022年1月19日11时就涉案物品的物流信息并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北京XX公司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该中心于同日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TSA-0120XXXX9299209469。2022年1月13日,原告XX公司就网购的商品向广东省佛山市华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22年3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华南公证处出具了《(2022)粤佛华南第151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22年1月13日,受原告委托,广东XX向公证处申请对其委派代理人万X通过向相关店铺购买商品从而取得的相关证据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证据保全。2022年1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华南公证处公证员杨X和该处工作人员黄X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万X来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路一间门面标识有“京东XX店”、“欢乐购天汇店GYXXX”的门店(下称“该门店”)前,万X指认该门店为货物的提货点。黄X对该门店附近及外部环境共拍摄两张照片。公证员杨X、黄X随万X进入该门店,万X表明来意后,现场签收了一件外部标识有“丰网速运187XXXX9360”的包裹。在上述过程中,黄X对上述包裹共拍摄照片两张。随后,公证员杨X、黄X和万X共同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室,万X将上述包裹的外包装拆开并取出内部物品。该过程中,黄X对上述物品共拍摄十一张照片。随后,公证员杨X将上述物品封存,黄X对上述封存工程共拍摄四张照片,最后,上述封存交由万X处理。原告因此花费公证服务费750元。

庭审中,本庭当庭拆封了广东省佛山市华南公证处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里面装有包裹袋(丰网速运:187XXXX9360),袋上快递单显示寄件人为慧慧旗舰店,袋内系规格50cm×210cm,1.5米床专用的床尾巾一条。经比对,广东省佛山市华南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为一条床尾巾,印有海底小纵队角色图案,该标识与原告XX公司享有的独占许可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达XX》、《突XX》、《章XX》、《植物鱼》、《谢XX》在形象五官、整体外形、线条、颜色上构成相同或高度相似。

另查明,“慧慧酒店布草用品”系被告黄XX在淘宝商城(×××.com)开设的店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黄XX是否侵犯了原告XX公司《海底小纵队标识》作品的著作权;若被告黄XX构成侵权,其责任应如何承担。关于被告黄XX是否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作品登记证书中记载著作权人为XXX,系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达XX》、《突XX》、《章XX》、《植物鱼》、《谢XX》、《海底小纵队标识》的著作权人,原告XX公司经原著作权人授权后享有上述作品的独占许可权,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该美术作品,原告XX公司提交了广东省佛山市华南公证处第1519号公证书,对XX公司从黄XX处收到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且未向本院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故对该公证书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即确认被告黄XX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被控侵权产品上印刷有《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达XX》、《突XX》、《章XX》、《植物鱼》、《谢XX》的美术作品图案,与原告XX公司作品相对比,该图案色彩搭配、线条勾画、服饰穿着、个体化特征及整体形象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一致,二者构成实质性高度相似。被告黄XX未经原告XX公司许可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XX公司美术作品的发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被告黄XX侵害了原告XX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独占许可使用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达XX》、《突XX》、《章XX》、《植物鱼》、《谢XX》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具体到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无法查明,本院酌定本案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知名度、黄XX侵权行为的情节、XX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并结合黄XX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态度,本院确定由被告黄XX赔偿原告XX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对于原告XX公司超过此数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XX公司享有独占许可使用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达XX》、《突XX》、《章XX》、《植物鱼》、《谢XX》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

二、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三、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XX负担60元,原告XX公司负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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