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定涛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9日 8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卢定涛律师代理被告一方,原告诉求被全部驳回。
【案情简述】
一审认定事实:案外人北京H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武汉F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F装饰公司、劳务承包方、乙方)于2017年9月1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武汉L大厦室内精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武汉XX区,工程范围为武汉L大厦8、17至21层、23至33层,承包范围为L楼内木工、瓦工、油漆工施工。
案外人北京H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代表在合同尾部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张某在合同尾部乙方确认部分签字捺印,但未加盖武汉F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张某系该项目的经理人,负责现场的施工管理。2021年2月8日,张某在方某提供的《L欠账》的欠款单上签名并备注“情况属实”,该欠款单载明L项目欠方某5740元。F装饰公司、张某均认可F装饰公司承接过武汉L大厦室内精装修工程项目。
一审另查明,2021年8月18日,武汉F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F装饰公司。
一审判决:F装饰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方某劳务费用574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F装饰工程(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方某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方某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审理焦点为F装饰公司是否应承担方某的劳务费。
根据查明事实,F装饰公司与案外人北京H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上落款“承包方代表”处张某个人进行了签名按手印,F装饰公司、张某一审当庭陈述中均认可F装饰公司向该案外人承接了L大厦室内精装修工程的项目,张某受其聘用为该项目的施工负责人,负责现场的施工管理,说明了案涉工程确为F装饰公司所承包,存在张某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合同、确认相关事宜的职务行为,对此F装饰公司并未否认及提出其他否认反驳的意见及证据。
根据方某提交的证据及一审证人证言,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现实劳务分包中通常存在项目经理与带班或工人核算劳务费的操作方式,虽然张某在方某提供的《L欠账》上签字确认时已从F装饰公司处离职,但其在履职期间负责案涉项目的现场工程管理,根据其直接对接与管理工人的务工情况等职责范畴,其在该欠账单上注明“情况属实”并签字可视为对方某曾在案涉项目上务工及劳务款项尚未结清一事的说明。综合分析,F装饰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应给付差欠工人方某的劳务费5740元。
对于F装饰公司提出张某当庭指出邱某存在篡改上述欠账单的情况,并不符合张某的庭审陈述,也并无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F装饰公司否认其与邱某、方某在内的八个工人的劳务关系,但却于二审当庭陈述已与邱某结算完劳务款,前后意思相悖,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且其称因当时情况复杂,并不能提交结算劳务费的证据,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抗辩不应承担劳务费。故,本院对F装饰公司的上述观点均不予支持。
【二审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F装饰工程(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