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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一成年人进入喷泉内部受伤,物业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吗?

发布者:卢定涛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9日 8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本院查明,2022年5月21日上午,原告踏入xx区某小区内的广场喷泉,踩到喷泉内一块瓷砖,该瓷砖下面为喷泉进排水道并有空洞,原告踩空致伤。该喷泉为环形封闭,周围未设置护栏,事故发生时未启动使用,上述瓷砖与周围瓷砖有颜色、规格等性状的明显差别,该瓷砖附近喷水池壁上立靠放有一块有明显破裂痕迹的方型井盖。

原告受伤后于2022年5月21日至K市xx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出院记录载明:患者陈某“双下肢伤痛2小时”入院,门诊医师查看病情行后以“膝开放性伤口”收住院;专科检查:左小腿上段胫前可见约10㎝伤口,较深,伤口内可见肌腱损伤,少量渗血,右小腿中断胫前可见约10㎝伤口,达皮下筋膜层,无出血,双膝双踝双足运动感觉正常,末梢血运可。出院诊断为1、髌腱断裂;2、膝开放性伤口;3、小腿开放性伤口,并有加强营养等出院医嘱。合计支出医疗费3802.92元。

原告所受损伤经湖北M司法鉴定所鉴定,并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的损伤未达损伤致残程度标准,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建议2,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建议误工期为伤后120日、护理期为伤后60日。原告支出鉴定费2,780元。

原告与H(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原告担任销售工程师工作,转正后月薪资为7,500元。

另查明,被告系xx区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1,384.87元及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陈某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106.03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虽对原告的受伤原因有异议,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及病历等材料,可以证明原告系在小区喷泉内踩空瓷砖致伤。案涉喷泉位于小区公共区域内,应属被告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喷泉水景工程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222-2015)第4.1.6条第5项规定,自然水体中建(构)筑物的维修通道应设置限制游人攀爬的警示标志。根据上述文件第4.2.24条第5项规定,喷泉水景水池的排水口、溢水口设置应在池底排、溢水口设格栅,栅条间隙应经计算确定。被告未在喷泉周围设置限制攀爬的警示标志,对喷泉排、溢水口并未按规定设置格栅或在格栅被破坏后未及时更换、修复,仅用瓷砖覆盖,砖下留有空洞,在受到重力之后容易破碎,存在安全隐患。
本院认定被告未尽到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喷泉内部并非游玩区域,该喷泉系封闭结构,事故发生时该喷泉虽并未启动使用,但仍可能有水流情况,有电线等设施,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认识到上述风险情况,不应进入喷泉内部。事故发生在白天,照明条件较好,且案涉瓷砖明显与周围瓷砖性状存在差异,原告在未充分观察环境的情况下进入喷泉,未尽到自身安全管理义务,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按照70%与30%的责任划分比例承担责任。

本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确认为34,229.38元,按照责任划分比例,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0,268.81元(34,229.38元×30%),剩余损失由原告自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武汉G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陈某损失计人民币10,268.81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517元,由被告武汉G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2元。


卢定涛律师是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婚姻调解和经济纠纷处理。办案理念助弱者维权!还天下公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8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金融证券、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