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振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2日 6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首先,关于上诉人与案涉工程的关系,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六化建装置区(变换1)管廊等保温协议书》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是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构成雇佣关系。上诉人认可收到被上诉人的款项共计53000元,虽然其主张上述款项与案涉工程无关,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该款项应认定为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变换车间1的工程款。 其次,关于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工程款数额问题。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价款为49970元。上诉人主张工程为347601元,依据的是由王宗久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上诉人欠付上诉人49970元工程款,并无不当。 再次,关于上诉人再审主张被上诉人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故对上诉人在再审中增加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