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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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二审

发布者:王振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1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首先,上诉人与与案涉工程的关系。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是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了上诉人,上诉人与其他人员不构成雇佣关系,上诉人认可收到了被上诉人支付的款项,虽然其主张与案涉工程无关,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该款项应认定为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工程款。 其次,对于工程款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再次,对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故对上诉人在再审中增加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中共党员,大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团员,西北政法大学校友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48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