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娜律师
耿娜律师
北京-朝阳区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形

作者:耿娜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次举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2年未使用建设的;(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涉及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更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进行登记,既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又有利于表彰物权的状态,从而减少争端。有的地方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还没有登记。这一现状尽管还没有引发大的矛盾和纠纷,然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时有可能带来风险。


考虑到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及登记制度的现状,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发生变更一律登记,但是对于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规定既切合了我国物权制度发展的大方向,也有利于从实际出发,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作了与其他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衔接性规定,已经为未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完善留下了空间。对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将随着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完善,逐渐发挥其应有作用。



声明:此文章转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耿娜,武警北京总队退役军人,军事学博士,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遗产继承,分家析产,房产纠纷,执行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98
  • 擅长领域:继承、土地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