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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作者:耿娜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6次举报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由村民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继受取得是从他人处转让或者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农村村民通过申请取得宅基地要遵循“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三类:1.申请取得。申请取得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必须是农村村民,而且必须以户的名义申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且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需遵循下列规则:


  (1)申请人存在合理的住房需求。即申请人没有宅基地,或者因结婚等原因致使原有的宅基地不敷所需。(2)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申请事由。“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应当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4)须经法定程序。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用地的,按农用地转用的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证书,登记造册,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应注意《
民法典》物权编并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通说认为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2.让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基于合同行为而获得。但应当注意,根据现行法律和国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只是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可以随地上房屋的转让和赠与而一并被转让和赠与,但其接受主体仅限于符合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禁止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有限地允许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3.继承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但建筑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地随房走),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与转让取得不同的是,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即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继承后房屋灭失的,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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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娜,武警北京总队退役军人,军事学博士,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遗产继承,分家析产,房产纠纷,执行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98
  • 擅长领域:继承、土地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