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雪涛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1日 4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1年5月13日,被告秦某某向原告孙某某借款15,000元,原告交付给被告9000元现金,并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6000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孙某某现金15,000.00元整(壹万伍仟元整)明归还。以面包车鲁BW87**及车上伍块橡胶做为抵押,如违约一天200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秦某某欠原告孙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并承担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被告秦某某的合法权益,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原、被告双方未进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秦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并承担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