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1年8月1日前被告从原告采购汽车配件,未支付货款。后原、被告对货款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3220元,并承诺于2021年10月1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按照月息8%支付利息,债权人向欠款人追偿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案件分析:
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欠款单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2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以132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结算的利息,因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作出违约,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律师费3200元,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判决结果: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纪某货款13220元,承担以13220元为基数,自2029年10月2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结算的利息。
韩雪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