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陶佳伟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8日 4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2022年某月初,嫌疑人甲(成年人)与被害人乙(幼女)在网络游戏中相识,嫌疑人甲在被害人乙通讯软件简介个人年龄不满14周岁及就读初中的情况下,在乙的家中与乙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
2.争取取保候审:(1)经多次会见嫌疑人甲,甲称乙虚报年龄,发生性关系时确实不知乙为幼女,且甲与乙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笔者答复称若甲的陈述属实,可为甲做无罪辩护,理由为:若甲确实不明知乙为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甲、乙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则缺乏构成强奸罪的主观要件;(2)在得到甲的肯定答复后,笔者以“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甲构成强奸罪”为由,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对甲的不逮捕申请书》,经多次沟通,被检察机关采纳,后公安机关对甲取保候审;
3.退回补充侦查:待该案到审查起诉阶段后,笔者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定罪证据存在如下问题:(1)被害人乙的陈述自相矛盾;(2)电子数据不完整、通讯软件个人简介年龄栏可随意修改,真实性存疑;(3)……,为此,笔者先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及《调取证据申请书(第一次)》,且多次沟通,后被检察机关采纳,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不起诉申请:待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移送至检察机关,笔者通过反复阅卷,发现仍然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不完整的电子数据中能够反映甲、乙存在恋爱关系的事实,于是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对甲不起诉的申请书》、《情况说明》及《调取证据申请书(第二次)》,其中《关于对甲不起诉的申请书》的要点如下:(1)甲的行为确不道德,现已补偿,但不构成犯罪;(2)被害人乙的陈述自相矛盾;(3)电子数据不完整,且可能被乙修改,真实性存疑,不仅不能达到证明甲明知乙为幼女,反而能够反映甲、乙存在恋爱关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事实;(4)……,后被检察机关采纳;
5.案件结果:证据不足不起诉。
1.在本案中,甲的行为确不道德,但尚不构成犯罪,因为甲误认乙年满14周岁,且双方又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同时,甲的行为势必会给乙方及乙方的父母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失,为此,笔者告知甲需对乙方家庭一定的补偿;
2.《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颁布,对该类案件的侦查立案标准、证据收集与审查认定、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与救助保护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且体现出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因此,作为成年人,应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而不是伤害祖国的花朵。
笔者上述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交流,不作为笔者为任何读者出具的,定制化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