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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佳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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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为涉嫌抢劫罪的当事人成功争取不起诉处理。

发布者:陶佳伟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30日 12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

在侦查阶段,经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以无社会危险性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结合嫌疑人的个人基本情况,笔者认为嫌疑人仍有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空间,故在审查起诉阶段,经阅卷后,笔者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嫌疑人在本次犯罪中客观上仅起助威作用,系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且事前明确向同案犯表示不想参与,事后未参与分赃,犯罪情节轻微。

二、嫌疑人向所在学校主动投案,到案后,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了解同案犯的罪行,属自首。

(节选)1、关于嫌疑人“自动投案”的事实认定问题,……,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未完整体现嫌疑人的到案过程,……,实际上,嫌疑人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经学校老师通知,便主动前往学校XX处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了解同案犯的罪行,……,故嫌疑人存在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详见证据N卷XX页)。

三、嫌疑人具备如下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情形

(节选)1.依据……,结合本案……等证据,嫌疑人属于具有自首且初次抢劫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五、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有两名以上从犯的,要在从犯中区分出罪责相对更轻者和较轻者。对从犯的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从犯的罪责,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陶佳伟,上海融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某人民法院任职,精耕于刑事业务、企业合规及争议解决(主要为商事与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合规、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