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向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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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成功解除合同并二审驳回原告

发布者:周向军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4日 9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室内装饰施工合同》于2023年5月26日解除;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材料款人民币50,349元、购买门的费用12,188元;3、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家具定制费用25,432元;4、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租房费用5,2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如果合同解除后,法院未能支持原告上述费用,则要求被告交付原告窗台大理石及四个成品门,运费由被告承担,安装时不能破坏原告的装修。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室内装饰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被告存在以下违约行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品牌、规格为“兔宝宝1.8厚生态板,背板0.9”的定制家具、多处线路均未按约定安装、卫生间的下水道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协商和解决方案。2023年4月25日,原告正式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限被告于7日内整改完毕,但直到2023年5月1日被告一直未进行沟通和反馈。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且被告拒绝协商解决,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解除该装修合同。被告在合同解除后应返还原告已支付价款并赔偿相关费用。2023年2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制家具和材料变更费用50,349元。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甲方”,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向原告提供约定规格的定制家具也并未提供相关质量凭证,应双倍赔偿原告定制家具费用25,432元。原告于2023年3月5日正式搬出房屋开始装修,约定75日内装修完毕,在2023年6月5日重新入住,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装修进度延期,使原告不按原定日期入住房屋产生租房费用5,200元/月。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返还及赔偿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及损失。

  被告xx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上海市室内装饰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并不存在根本违约,原告所称的合同解除理由不成立。被告送到枣庄路房屋的板材就是原、被告约定的兔宝宝E0级板材,原、被告当时对于板材的厚度并没有约定,但市场在售的兔宝宝E0级板材只有被告送货的尺寸,原告也认可不存在质量问题。该工程的水电隐蔽工程及泥水匠工程经过验收,原告也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对于原告所称的线路及卫生间下水问题不予认可。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原告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但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的诉权。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目前已做的项目总价为81,763.40元。门与窗台大理石也已经定制好了,可以给原告送货安装,要求原告承担窗台大理石的送货运费,不同意返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材料款及门的费用。对原告主张的家具定制费用,相关的材料已经送货到原告处,无需返还原告定制费用。2023年4月21日原告不允许被告进入家中装修时,距离装修截止时间尚余一个多月,可以在间内正常完工,该租房费用系由于原告违约行为导致,不同意赔偿。

  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案件,本案特点:在于原告在已完工大部分,并有原告与监理方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以部分板材不合约定,单方解除合同,要示被告赔偿。

  关键点:一已验收使用。二主要焦点:板材合乎质量要求。三厚薄问题双方协商过解决方式,且对争议板材双方曾变更过合同约定。四实际施工数量。本案实属原告无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的个人主观认为。经过查明,最终本案在查明已施工与未施工部分后,作出公正审理,原告败诉。二审驳回原告请求。

周向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从事过工商政学兵等职业,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现为上海豪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宝山区
  • 执业单位:上海豪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0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