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账户汇款后向法院起诉称汇错款,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乙辩称甲虽与其无法律关系,但甲的行为系偿还丙欠乙的货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应当由谁就“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给付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但在不当得利纠纷中举证证明“给付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是一般诉讼中特定的待证事实,由原告举证这一“消极事实”较为困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亦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情形。
故被告如主张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构成“法律根据”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