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晔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融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专利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当得利纠纷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者:张晔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1459人看过


甲向乙账户汇款后向法院起诉称汇错款,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乙辩称甲虽与其无法律关系,但甲的行为系偿还丙欠乙的货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应当由谁就“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给付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但在不当得利纠纷中举证证明“给付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是一般诉讼中特定的待证事实,由原告举证这一“消极事实”较为困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亦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情形。

故被告如主张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构成法律根据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