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孙某均为某社区居民,两家之前曾有矛盾。赵某在本社区某微信群中发送“人在做天在看,是非因果终报应”等文字,孙某随即做出反应,在该微信群中发送大量辱骂性内容。微信群主提醒孙某要文明发言,赵某要求其删除。孙某不予纠正,继续以侮辱性言辞在微信群中辱骂赵某。该微信群中有成员200余人,均为该社区居民,该微信群主要用于便利本社区超市售货。
事发后赵某报警,公安机关给予孙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涉案微信群成员对赵某与孙某之间先前的矛盾纠纷大多知情。赵某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赵某、孙某在微信群中虽均未指名道姓,但结合二人发送信息的内容、顺序,两家之前的纠纷以及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二人在涉案微信群中发送的信息均指向对方家庭。
孙某在200余人的网络公共空间,虚构事实,以侮辱性言辞辱骂对方,方式及言语措辞明显不当,涉案微信群中成员均为本社区居民,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关于品德的围观和评价。孙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名誉权。赵某借微信群宣泄其情绪,方式方法亦有所不当。经审理后判决孙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产生矛盾纠纷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在微信群等网络空间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