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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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法人,且先后注销,承租人欠缴的费用由谁作为原告主张,又该向谁主张?

发布者:张晔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25人看过

甲公司(出租人)与乙公司(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商铺出租给乙公司,乙公司每年缴纳房租及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租期届满后,乙公司搬离房屋,但拖欠了部分管理费。

甲公司注销。经查,丙公司甲公司的唯一股东。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丙公司通过资产打包的形式,将名下部分资产和债务组成的资产包无偿划转至丁公司,其中包括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的商铺管理费。后丁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送达阶段乙公司注销,丁公司遂变更被告为乙公司的三名股东,要求三股东对欠付的管理费承担责任。

    甲公司注销后,甲公司债权债务依法由其唯一股东丙公司继受。丁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丁公司依法继受本案债权,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乙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简易注销。三被告系乙公司的股东,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承诺书申请注销乙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三被告未提交乙公司清算及通知债权人的证据,应认定其作为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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