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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工程项目,谁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布者:张晔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329人看过


某公司承包一项目后,将该项目分包给自然人某。某雇佣某工作某在该工程项目从事户外工作时,从高处掉落受伤,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侧第二肋骨骨折。后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审查后,认定某受伤为工伤,由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某公司认为,某系某雇佣的临时工人,其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内容安排及管理、工资发放等,都是某负责,与某形成雇佣关系。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在涉案建设项目工地上做工,在从事户外工作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公司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某,某承包该项目后,聘请某在工地上做工,某在工作中受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对某受伤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切莫贪图眼前利益,应提高守法意识,做到合法用工,不违法分包、转包,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从而降低用人单位的责任和风险。劳动者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谨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并及时确认保险状态并留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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