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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我方代理提供劳务者申诉

发布者:赵迎雪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28日 9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A公司将其承包的“院落阳光房光伏支架钢结构项目”分包给自然人丙,丙又将劳务部分转包给乙,乙雇佣甲实际施工。
2023年3月18日,甲在2米余高的脚手架上整改光伏板时不慎坠落,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甲先后两次住院共23天,支出医疗费2.4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甲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75天。
甲将A公司、乙、丙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29.26万元(含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

三被告均否认责任:

  • A公司称“不认识甲,不确定是否在项目地受伤”;

  • 乙称“只是垫资,甲系案外人吴峰所雇”;

  • 丙书面辩称“已将劳务费及保险费全部支付给吴峰,不认识甲,不排除甲在其他工地受伤”。


二、判决结果(简化金额)

法院核定甲总损失为25.94万元,按过错比例分担:

  1. 乙(雇主) 承担40%,赔偿10.38万元;

  2. A公司(违法分包人) 承担20%,赔偿5.19万元;

  3. 丙(转包人) 承担10%,赔偿2.59万元;

  4. 甲(自身未尽注意义务) 自负30%。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诉讼费2844元,由甲自担1079元,其余三被告按赔偿比例分担。


三、案件分析

  1. 法律关系梳理

    • A公司与丙:承揽合同关系;

    • 丙与吴峰(未列为被告):丙自认吴峰为其下属施工队,吴峰责任归丙承担;

    • 吴峰与乙:乙虽自称“垫资”,但其微信安排甲工作、支付款项,法院认定乙为甲的实际雇主。

  2. 责任划分依据

    • 雇主责任:乙无施工资质、未提供安全条件,未尽管理义务,承担主要责任(40%)。

    • 选任过错: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丙;丙再转包给无资质乙,均违反《民法典》第1193条,分别承担20%、10%。

    • 受害人过错:甲长期从事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自负30%。

  3. 赔偿项目与标准

    • 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023年度);

    • 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

    • 后续治疗费因已取内固定,不再支持。


四、律师点评

  1. 违法分包链的法律风险
    光伏安装需专业资质,A公司“一包了之”,丙、乙层层转包,导致责任分散却无一主体具备赔偿能力。建议发包方:

    • 审查承包人资质;

    • 在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强制购买意外险”条款;

    • 预留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2. 证据固定与诉讼策略
    甲胜诉关键在于:

    • 受伤当日即住院,病历记载“高处坠落”,锁定工伤地点;

    • 保存与乙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雇佣关系;

    • 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防止被告拖延。
      提示:高空作业务必佩戴记录仪或安排同伴作证。

  3. 未列吴峰为被告的得失
    甲未起诉吴峰,法院将吴峰责任判归丙承担,简化诉讼。但若丙缺乏履行能力,甲可能面临执行难。律师可评估:

    • 追加吴峰为共同被告;

    • 或依据《民法典》第178条,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4. 农村施工队的合规出路
    乙、丙类“包工头”应主动挂靠有资质企业,统一购买团体意外险(保费不足百元/人),既保障工人,也降低自身风险。

结语:高空作业事故常见于光伏、钢结构领域,本案判决再次警示:违法分包链的末端往往是缺乏赔偿能力的个人,而顶端发包方因“选任过错”难逃其责。事前合规、事中留痕、事后及时维权,方为降低损失的三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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