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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争议----代理劳动者 成功拿到经济补偿金和寒暑假工资

发布者:赵迎雪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3日 2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甲(白俄罗斯国籍)于2020年9月1日入职A公司(滨州高新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担任俄语教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月工资为24,000元。甲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为2020年10月18日,2021年7月后不再工作。A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不再续签合同。甲主张A公司拖欠工资,因此向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甲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1. A公司支付工资266,173元及赔偿费用66,543元。

  2. 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0元。

A公司辩称

A公司辩称:

  • 甲主张的未支付劳动报酬事实不存在,A公司无需补发工资及承担赔偿责任。

  • 甲在2020年9月因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等相关手续,未提供任何工作内容,因此无需支付工资。

  • 劳动合同期满后,A公司已明确告知甲不再续约,并已通过微信送达相关决定书。

  • 甲提出的月工资24,000元的约定高于其应得工资,且甲知晓A公司处已有一位外教老师,该合同是在甲男友的央求下订立的。

  • 甲主张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属于对同一事项的重复主张,且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而非《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 甲在工作期间表现不佳,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政策,拒绝接种新冠疫苗,且在与其他高校合作交流时破坏公共财物,导致合作关系停滞。

  • A公司正在核实甲教学经验造假的事实,若证实,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甲提交的证据

甲提交了以下证据:

  1. 护照复印件、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外国人留居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甲主体身份及在华务工的合法性。

  2. 《劳动合同书》、工资流水、员工离职证明书,证明甲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4,000元,但A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证明A公司未交付劳动合同,且在微信中告知甲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4. 微信聊天记录、招聘广告、照片等,证明甲与A公司就工资待遇进行协商,A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中明确将寒假、暑假列入福利待遇。

  5.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甲2021年1月份的工资表由A公司负责人制作。

  6.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足额劳动报酬,甲向A公司表达抗议。

  7. 证人证言、视频、照片、银行转账记录,证明A公司与甲约定的工资为每月24,000元,但未足额支付。

A公司提交的证据

A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 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工时制度及工资调整条款。

  2. 薪金明细、银行交易流水、现金领取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甲领取工资时会核对工资数额,A公司支付的工资经过甲核对,不存在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3.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A公司已向甲送达不再续约告知书,甲收到并回复。

  4.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甲对于合同中约定的24,000元/月的工资标准是明确知晓的,最终工资确定应以课时及工时核算为准。

  5.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甲提出续约条件,A公司无法满足,因此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6.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甲要求A公司先行为其延长居留许可证。

仲裁委员会查明

仲裁委员会查明:

  •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合同约定甲月工资为24,000元。

  • 甲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为2020年10月18日,2021年7月后不再工作。

  • A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不再续签合同。

  • 甲2020年10-11月工资为16,600.51元、2020年12月工资为16,217元,2021年1月工资为5,574.98元;2021年3月-6月工资分别为:15,190元、16,800元、12,120元、14,040元。

  • 甲与A公司通过微信协商工作时间、工资水平,甲同意按课时计算工资。

  • A公司2021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021年1月30日至2月26日,暑假放假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至8月10日,共计56天。

  • 甲向A公司提出续约条件,A公司无法满足,因此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裁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

  • 甲明确知晓工资是按照课时计算,但在近9个月的工作期间未向A公司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该变更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因此对甲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月工资24,000元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 甲认可2021年7月后未再工作,且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10月8日解除,因此对甲要求A公司支付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 甲应与A公司处教师享受同样的寒暑假假期待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甲提供正常劳动完整月份的平均工资为14,873.4元,寒暑假工资应为27,763.68元。

  • A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数额为14,873.4元。

  • 甲主张的赔偿金可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A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情形,因此对甲要求A公司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

  1. A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甲寒暑假工资27,763.68元。

  2. A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甲经济补偿14,873.4元。

  3. 驳回甲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中,甲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工资支付、合同变更及经济补偿等方面。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基于以下几点:

  1. 合同变更的有效性:甲明确知晓工资是按照课时计算,且在近9个月的工作期间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该变更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因此对甲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月工资24,000元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2. 寒暑假工资:甲应与A公司处教师享受同样的寒暑假假期待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甲提供正常劳动完整月份的平均工资为14,873.4元,寒暑假工资应为27,763.68元。

  3. 经济补偿:A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数额为14,873.4元。

  4. 赔偿金:甲主张的赔偿金可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A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情形,因此对甲要求A公司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凸显了劳动争议中合同变更、工资支付及经济补偿等问题的复杂性。具体分析如下:

  1. 合同变更的合法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变更应视为有效。本案中,甲明确知晓工资是按照课时计算,且在近9个月的工作期间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2. 工资支付的合理性: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甲的工资是按照课时计算,且在近9个月的工作期间未提出异议,因此A公司按照课时计算工资是合理的。

  3. 寒暑假工资的支付:教师享有带薪寒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本案中,甲应与A公司处教师享受同样的寒暑假假期待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4. 经济补偿的支付: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A公司应支付甲经济补偿14,873.4元。

  5. 赔偿金的适用:劳动者主张赔偿金应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用人单位不存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情形,因此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6.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确合同条款,及时沟通协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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